女主播李某入职北京某传媒公司工作5个月后离职,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主播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李某工资等1100余元。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某传媒公司与某视频平台在直播表演业务上有长期合作关系。2019年6月,刚大学毕业的李某入职传媒公司,担任网络主播一职。传媒公司负责为李某提供直播设备,并对其进行管理。2019年11月12日,李某离职。
传媒公司称,与李某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是一种合作关系,李某是与视频平台签的约,公司是以管理主播的形式存在,为主播提供表演场所而已。按照李某视频后台收益,公司已将2019年6月至9月份的全部合作款以打卡形式发放给了李某,公司不存在补偿工资差额的事实。
李某辩称,她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她面试入职后一直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居住,直到离职才搬离。工作期间,她并没有接触过视频平台的人,视频平台只是工作时公司要求自己使用的软件而已。入职后,李某一直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公司拒绝,此前的工资一直由公司发放,公司应支付其工资差额。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李某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与传媒公司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在公司就任主播一职,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公司虽称与李某属于合作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李某也对此不予认可。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李某工资差额11459.25元。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网络主播是近年来兴起的新职业,不少主播通过公司与直播平台展开合作。因直播形式多样,不同直播方式下,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随之发生变化。二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常常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此提示主播从业者,入职前应与公司沟通,确定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若构成劳动关系,主播有权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报酬、交纳社会保险等。同时,主播应注意留存出勤记录、工资流水等材料,以备纠纷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