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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聚会饮酒要适量!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17] 来源:北京市二中院 作者:宋光 刘盼盼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疫情防控有关文件及方案要求,过年期间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人群聚集,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做好个人防护,有流感等症状尽量不参加。

  在欢乐祥和的春节,好友、家庭成员难免聚餐饮酒。法官在此提醒,饮酒要适量,否则,有风险!这不,北京二中院近日就审理一起饮酒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醉酒者因饮酒过量导致窒息死亡,同桌5人因未及时将其送医而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察某与李某系工友,郭某系察某朋友,察某与周某、刘某、王某不相识。2020年1月某日,察某与李某吃饭,饭后察某主动与郭某联系,并与李某共同前往郭某家中。经郭某介绍,察某在郭某家中结识周某、刘某、王某三人,五人开始共同饮酒。察某在饮用二两白酒后醉酒倒在地上,四人共同将察某搀扶至屋内床上,察某在床上呕吐后,李某拨打了120救护车。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察某因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出诊,急诊经抢救无效死亡。察某的儿子将同饮的5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李某、刘某、郭某、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注意义务,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李某、刘某、郭某、王某与察某系朋友之间自发组织聚餐,聚餐过程中察某因饮酒过量导致窒息死亡,周某、李某、刘某、郭某、王某对察某的人身安全应负有照顾义务。在察某已经醉酒倒地后,周某、李某、刘某、郭某、王某虽将察某搀扶至床上休息,但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在其呕吐后才拨打120急救,对此,周某、李某、刘某、郭某、王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与察某连续饮酒以及二次饮酒的同来人员,郭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其二人对察某的看扶、照顾义务应多于他人,判决李某、郭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王某、刘某、周某三人在郭某家中与察某一同饮酒,与察某窒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王某、刘某、周某对察某的死亡承担2%的赔偿责任。

  周某、李某、刘某、郭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这里的保护既包括法律禁止行为人实施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也包括当公民的生命健康处于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时,负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应当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饮酒本为情谊行为,参与饮酒人在清醒状态下对自身是否应当饮酒以及饮酒量的多少有完全的判断力和控制力,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因此共同饮酒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大量饮酒可能会导致饮酒者的认识能力、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使饮酒者处于一种比正常情况危险的境地。共同饮酒人作为饮酒活动的共同参与者,其共同饮酒行为是醉酒人产生危险的直接原因。

  就共同饮酒人而言,若存在如下先行不当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劝酒、敬酒、赌酒、罚酒等行为,导致同饮者受到身体健康损害甚至生命丧失;

  二是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制止;

  三是在同饮者醉酒处于危险状态情况下未及时送医治疗或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处置;

  四是未及时有效劝阻同饮者酒后驾车的行为。

  法官提醒,在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导致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时,纯粹的情谊行为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此时共同饮酒人需就其先行行为负有消除危险或救助陷入危险之人的作为义务,应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共同饮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