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上午8:30,为普及法律知识,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北京三中院民六庭的干警们前往北苑一号院社区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详细宣讲了《民法典》中规定的继承制度。
本次活动中,干警们根据北苑一号院社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围绕《民法典》规定的继承制度进行了普法准备工作,并制作了《民法典》宣传手册,向现场咨询群众进行分发和宣传。针对社区群众关心的分家继承问题,民六庭干警们从继承的方式、继承的顺序、遗嘱的合法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宣讲。
本次普法宣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社区居民纷纷询问普法活动下次开展的时间,希望法院干警能常来社区、多来社区。在随后的咨询和解答环节,干警们对居民们提出的法律困惑一一进行了解答。
可以通过哪些形式订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随着社会发展,已经出现打印遗嘱、录音录像等遗嘱订立方式,但是原《继承法》中未明确这两种遗嘱方式及生效要件,所以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新的遗嘱形式予以确认。
遗嘱人立了多份遗嘱,最后应该以哪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中以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表明其他合法形式的遗嘱具有与公证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子女虐待父母,情节严重的,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是该条同时又规定,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规定确立了继承中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此项立法的空白,体现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主意识,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权被限定在晚辈直系血亲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权主体范围。此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范围的变化,而是仅指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中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