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不仅会占有有限的商标资源,还有违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为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主体可以申请撤销。
9月10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涉伪证处罚情况通报会,通报了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介绍规制此类案件中伪证行为的主要做法,并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作出相关建议。
据介绍,2019年至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0114件,其中审结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3843件,占全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9.6%,占比较大。其中,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的案件共计970件,撤销率为27.7%,高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平均撤销率。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宋鱼水指出,有的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能力不足,有的对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商标的使用理解上存在偏差,有的甚至为维持商标注册,不惜向法院提交伪证。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北京知产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全方位规制伪证行为。一是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所有商标使用证据的原件,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二是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官方网站,主动核查证据的真实性;三是向商标注册人释明伪造证据的后果,并责令其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四是严格证据审查标准,依法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五是从严处理伪证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商标注册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注意留存证据,或者对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甚至存在通过伪造证据达到维持商标注册的侥幸心理等行为,北京知产法院建议,商标注册人完善商标使用行为,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包括能够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销售合同与对应的发票、电商平台的交易快照或带图评论、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时间不可更改的宣传文章等。同时,相关代理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营造诚信的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