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邓某与被告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被告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至8月5日,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和无债务承诺书。2021年7月23日,李某仍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并在上述材料中加盖公司印章。
2021年8月9日,该公司发布注销登记、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称“本企业已办理完成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特此公告。”但李某并未告知法院上述情况,而且在8月20日、11月30日,仍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庭审活动。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李某在注销公告期间及注销后,未将公司注销情况等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事项告知法院,仍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诉讼,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诉讼材料。李某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秩序造成不利影响,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李某罚款5万元。李某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法官提示
真实有效的诉讼主体身份是开展在线诉讼的前提。《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七条对在线诉讼平台身份认证进行了规定,同时当事人使用在线诉讼平台注册、开庭时,也应当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线诉讼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参加在线诉讼活动时应主动如实陈述公司名称变更、注销等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事项,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案中,公司注销使得公司法人资格终止,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承受人后变更诉讼当事人。因此,李某应当在公司注销事由发生后,主动、及时向法院提交注销公告及注销的相关材料,以免造成侵害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利益、妨碍诉讼秩序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