渴望通过“保健品”来“保健”固然是一个美好的想法,可是误买了假的“保健品”而伤到了身体就得不偿失了......
今天密小检要说的
就是关于
购买假“保健品”的
一起案件
......
案件事实情况
2018年10月22日上午10时许,事主王某到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穆家峪镇派出所报警,称其在密云区穆家峪镇某成人保健店内购买了2盒成人保健药,吃完后有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提供的保健品进行鉴定,发现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等非法添加成分,遂决定对王某购买假药案立案侦查,民警在保健店内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并在陈某保健品店内的生活区查获大量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
陈某的保健品店大概有20平左右,分成了经营区和生活区。一进门展柜上摆放着计生用品。从两个展柜之间往里走是生活区,东侧墙处有一张单人床,南侧墙是做饭的地方,西侧墙前摆放着电视。在床和经营区左侧展柜之间是一个和展柜一样的杂物柜,放置一些衣服及生活用品。事主王某所购买的所谓增强“性能力”的药,陈某就放在生活区的杂物柜下部,用黑色塑料袋包裹。一番讨价还价过后,王某以80元的价格买走了两盒来路不明的药品,服用后有不良反应,随后报警。
最终结果
经检测,犯罪嫌疑人陈某卖给事主王某的“虫草肾宝”检测出“西地那非”西药成分,后民警在陈某店内查获23种产品,其中20种产品内均含“西地那非”西药成分,1种产品内含有“他达拉非”西药成分。陈某明知出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多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检察官说法
《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中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可能非法添加物质名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第三款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出售的保健品中经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非法添加物质。其行为符合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察官提醒
如身体不适,请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寻求帮助。切不可到街边随意购买、服用那些宣称具有“治疗效果”的“保健品”。
很多人喜欢购买一些保健品,在购买的这些保健品当中,多数没有国家的生产许可证或者没有食药监局的批号,属于三无的保健品。如果吃了这样的保健品,不但对身体没有调养的作用,甚至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平时生活当中要了解一些科学的保健养生的方法,如果要吃保健品,一定要买正规的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