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于2018年1月由海淀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6月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某高校古籍书库管理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清点古籍书库时发现书柜内的一个羽毛球筒被挪动到了书柜顶上,球筒内的一幅唐人写经卷轴丢失了。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经图书馆管理员仔细回忆,近期进入书库的除了工作人员就只有暑假来帮忙装修的外包工程队的人员,公安机关立即对该外包工程队的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血样进行检测。案发后五天,图书馆管理员通知公安机关称有人趁天黑把书库丢失的卷轴放在一个双肩背包内扔在了保安值班室门口,公安机关通过检测在卷轴上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罗某的DNA,此案告破。后涉案卷轴也经北京市进出境文物鉴定所鉴定为一级文物。
犯罪嫌疑人罗某到案后,承认自己是在8月份利用给该书库装修的机会,将该卷轴从羽毛球筒内取出并卷在裤腿中带走,但是称自己虽知道该书库是古籍书库,但是因卷轴上贴着的标签上标价“30元”,因此自己认为该物品不是贵重物品。本院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主观上明知自己进入的是古籍书库,且罗某称该羽毛球筒是在一个标注了“1900 年”的书柜中取出的,因此罗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窃取的极有可能是文物。本院承办人认为认定罗某构成盗窃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于是于2018年6月将本案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庭审中,犯罪嫌疑人罗某的辩护人称北京市进出境文物鉴定所鉴定涉案唐人写经卷轴为一级文物的鉴定意见过于简单,没有对该卷轴的基本特征及鉴定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因此对该份鉴定意见不认可。本院承办人在休庭后,向北京市进出境文物鉴定所提交了补充鉴定的申请,并及时将补充鉴定意见移送至法院以保证本案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海淀检察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本院承办人发现该高校图书馆在文物管理及员工防患教育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院于2018年12月向该校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校图书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法对古籍书库管理进行升级,并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患教育,以从根源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