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田某等四人事先预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印刷厂门口,以购买A6轿车为由,诱骗被害人赵先生来到此处,并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赵先生随身携带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万余元。
后田某等人乘坐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的黑车逃离现场,王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收取田某等人抢劫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最后,田某等人因涉嫌抢劫罪被昌平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田某13岁的时候就因为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后因年龄不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回家严加管教。
某日,田某等四人商量着抢辆黑车,后来发现抢车不好干,便有人提议去抢买黑车的人,四个人都表示同意。田某等人开始分工合作,其中一人买了电击棍和瓦斯喷罐,一人负责联系买车的人。被害人赵先生通过qq群得知田某要出售一辆套牌奥迪A6,只要8万余元,赵先生感觉十分划算,就乘车来到北京约见田某商量购车事宜。
而田某等人乘一辆黑出租到昌平区某印刷厂门口附近,与购车人赵先生见面。田某等人见到赵先生后,伺机用电击棍和瓦斯喷罐对赵先生进行殴打,并将赵先生的包抢走。之后田某等人立即乘坐黑出租离开,路上四人将8万元分赃,并给了黑车司机王某1元万。经鉴定,赵先生因遭受殴打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罪嫌疑人田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工具,实施暴力劫取被害人赵先生人民币8万元,并致其轻伤,田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明知1万元现金非正常途径得来,可能是犯罪所得,客观上其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故王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示:
市民朋友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车辆,不要贪占小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否则容易上当受骗,给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