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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不分大小 “粘鸟”也构成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29]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郭红梅

  五一期间,石某等人在禁猎期、禁猎区架设粘网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近日,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非法狩猎罪对犯罪嫌疑人石某、刘某等人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日,石某、刘某等人闲来无事,相约驾车前往门头沟区某地上山捕鸟,通过架设粘网等工具捕猎野生鸟,后被当场查获。据统计,石某等三人捕猎野生鸟25只、刘某捕猎野生鸟10只。根据《北京市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石某等人所捕猎野生鸟为北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官说法: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的3月至5月、9月至11月禁止狩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利用粘网捕鸟的方法等禁用的网捕方法猎捕北京市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示:大自然的生态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自6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野生动物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明确北京全域全年禁猎,对于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将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