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患者砍伤医生,只要该患者犯罪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害人安某某为某医院精神科医生,田某某为其患者。经过一段治疗后,田某某因拖欠住院伙食费与安某某产生矛盾,二人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后被他人劝说至院门口准备离开时再次看见安某某,遂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菜刀向安某某头部等砍击5刀,后被他人制服。经鉴定:安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田某某身体所受程度为轻微伤;田某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本案中,田某某故意持刀砍伤安某某并致其轻伤二级,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提示:当大家遇到医疗纠纷时,可以有以下集中解决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二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人民调解;三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调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