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7编、84章、1260条,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及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规定了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各项权利。其中与未成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在更好地保护“少年的你”领域又有哪些进步呢?本期来看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收养制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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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基本原则——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将儿童利益作为考虑的核心价值,体现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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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更全面,更严格
(1)被收养人范围更全面
由14周岁以上扩展至18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条件的规定更为严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全面覆盖男女两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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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程序更科学——登记是成立要件,评估是必要步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
此外具体收养评估的实施可以结合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依照基本标准和否决标准对收养人是否具有收养能力进行科学的评估。
婚姻家庭编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益
1.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
2.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71条
3.妥善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4.充分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质量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人格权编
姓氏选择更多样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5条
除了上述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条款外,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正在审议修订中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内的多项法律都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条款。此外,包括家庭、学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都在为更好地保护“少年的你”,守护祖国的未来,实现全面保护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