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途径是人们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诉讼途径,或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或者影响有关的行政命令,总而言之,司法途径是应当被正确使用,维护人们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等人却通过捏造虚假的债务纠纷,来影响正常的民事行为的履行,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2016年,李某通过某家中介公司出售位于昌平区的一间房屋,并与购买者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何某支付了定金。然而,因为何某的贷款合同许久没有办理下来,并且房价开始大幅上涨,李某想上调房价却被何某拒绝,李某便谋生了不想将房子卖给何某的心思。
谁料,何某一纸诉讼,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继续配合执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支持何某的起诉。李某败诉,不甘心之中,找到自己的朋友沈某想办法。
沈某提议,另找一个人,王某,一起伪造一起虚假的借债纠纷,然后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房产查封,从而使得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执行。而法院将房屋按市场价拍卖后,会给债权人王某拍卖所得的资金,王某再将钱还给李某。这样,李某能够得到比卖给何某更多的钱。
王某和李某同意了这个计划,于是沈某出资一百万,通过多个不知情的中间人,反复转账循环,最终造成了李某向王某借款三百万的假象(实际钱款已经归还沈某)。在沈某的指导下,王某将立案材料等提交法院,法院以李某未归还王某三百万欠款为由,将房屋拍卖了329万余元。
而当事人何某在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现这个情况,并报警。目前,王某、李某、沈某三人因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已经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为了不履行和何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沈某的提议,与王某一起,通过三轮转账的方式伪造出李某向王某借款三百万的虚假事实,并使得法院基于该捏造的事实对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影响司法公信力,构成虚假诉讼罪。
检察官提醒
司法途径应当是被合理运用,来保护自身以及社会合理利益的一种方式,尊重司法公正,切莫滥用自己的权利,落得违法犯罪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