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这一不文明行为的危害不仅体现在对环境的破坏,还体现在对财物的损害,甚至还会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民法典》完善了对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小王在小区内行走,走到二号楼时突然从空中掉下来一个花瓶,其被砸中受伤住进了医院。小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七条规定,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对规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进行了完善,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公安机关等主体的责任。
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后,小王可以向物业公司报告,请求其寻找具体侵权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调查查明责任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小王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小王的权益如何得以保障?
检察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不能确认具体的侵权人,小王可以要求二号楼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二号楼内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小王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小王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检察官说法
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一定的赔偿。本案中,小王的身体健康权益受到侵害,按照《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如果造成残疾,还可以要求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高空抛物可能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有可能是刑事犯罪。《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从民事侵权角度强调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危害,致力于杜绝高空抛物行为,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文明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