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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着圈的三角债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30] 来源:京检二分院头条号 作者:

  日新月异的变化催化了《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效率原则的地位空前其后,一系列鼓励贸易、促进交易的制度随之而来。《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的对抗效力,采取了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相区分的立法模式,实现了宽松的法律效果。同时,明确规定了从权利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移,不因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方式而受到影响,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

  案例

  甲对乙负担100万元债务,丙以其A房屋设立抵押权为甲做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之间约定该100万元债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后乙将该债权转移至知情的丁,通知了债务人甲。100万元债务到期后,丁要求甲偿还该100万元债务,但甲无偿还能力表示拒绝。丁能否向丙表示自己为A房屋的抵押权人进而实现抵押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检察官解析

  本案中,尽管丁对甲乙之间不得转让100万元债权的约定知情,但该债权为金钱债权,根据“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无论丁是否知情,甲乙之间的约定都不得对抗第三人丁,因此该债权转让有效。乙的100万元债权转让至丁,乙的抵押权属于从权利随之转让至丁, 丁当然享有A房屋的抵押权,且不以办理移转登记为要件。因此,丁可以向丙要求实现抵押权。

  检察官小贴士

  债权转让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即不存在按照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2、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3、遵循法定的形式。债权,尤其是金钱债权,有很强的流通性。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并无显著的法律利益,转让金钱债权也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相反,可以极大地提高交易效率和资金流通。

  债权转让的,从权利随同转让。常见的随主债权一起转让的从权利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以往法律对从权利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是否受到影响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现在民法典规定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让当然转移,不受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等公示方式的影响,将会极大的提升交易效益,促进交易流通。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二分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