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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用好《民法典》】夫妻“共债共签”原则 避免“被债务”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0] 来源:北京市检二分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夫妻共同财产是家庭生活的基石,也是家庭生活的保障。夫妻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

  案例

  姜某与汪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姜某被汪某的同学谢某诉至法院,原因是在二人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汪某曾以个人名义向谢某借款100万元,姜某对此并不知情,也未事后追认。后汪某未能归还借款。谢某遂诉至法院,认为汪某所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姜某、汪某共同归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检察官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离婚后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例,也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为回应社会关切,新增加了上述条文,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明确的认定: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俗称“共债共签”“共签共债”。

  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中,汪某所负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既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也没有得到姜某的事后追认。汪某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数额为1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谢某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谢某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则汪某以个人名义所负100万元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汪某的个人债务。

  检察官小贴士

  上述条文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债务方夫妻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此外,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予以认定,如果债务明显缺乏证据或无法查清,可以待债权人起诉时再进行认定,如果债务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务人此时已经离婚,仍应由债务人与其前配偶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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