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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卖发票 获利两千判两年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发票,但是你知道吗?这些发票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分分钟把你送进牢房!

  倒卖发票赚外快

  李芳(化名)是某停车场的一名停车管理员,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她与丈夫都在北京打工,孩子在老家上学。说起孩子,李芳满是骄傲,孩子知道父母不容易,学习很自觉,也很上进,她和丈夫都希望将来孩子能考个好大学,有份好工作。

  李芳工作的停车场,车流量很大。许多时候,在结算停车费时,车主着急要走,就不向管理员索要发票了。这些无人领取的发票,李芳就默默地留在了自己手里。积少成多,很快她就积攒了几百张发票。

  有一天,一个朋友向她提议:“你咋不把这些发票卖掉?赚点外快贴补家用多好。”李芳心想,这个主意倒是不错,孩子以后上大学得需要钱,家里生活需要花钱的地方还有很多很多,如果能多赚点钱贴补家用,也算是件好事。

  见李芳有点动心,朋友又趁热打铁对她说:“现在很多人都在这样做,要不这些发票也浪费了。还不如卖给需要的人呢,这是 ‘双赢'!”朋友接着告诉她:“我认识另外一个停车场的管理员名叫王强(化名),他可以收发票,很多人都卖给他。”

  听了朋友的建议,李芳决定试一试。于是,她把手里的发票都卖给了王强,挣到了几百元钱。尝到了甜头,就一发不可收拾。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这一年的时间里,李芳多次向王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共2000余张。

  这种闲置发票的交易行为,对买卖双方来说,似乎是“双赢”。但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的行为啊!

  这不,事情并没有像他们想象中的那般顺利,他们的买家——管理员王强出事了。2017年6月18日,王强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羁押。随后,根据王强的供述,李芳出售发票的事实也浮出水面。2017年7月8日,李芳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羁押,7月25日被逮捕。直到这时,李芳才惊觉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李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发票2000余张中的1366张已被起获,经鉴定,李芳出售的发票均为真发票。

  这也是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该案的一审阶段,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李芳指派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辩护时指出:李芳的犯罪数额虽已经构成犯罪,但所出售的发票面额较小,总额不足1万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是初犯,而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并没有采纳援助律师的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芳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拿到判决结果时,李芳非常惊讶。她原以为,自己卖发票就是为了贴补家用,获利并不多,却没想到量刑如此之重。她非常不服,遂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辩护函后,指派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申超律师在该案二审阶段为李芳提供法律援助。申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在接受指派后,他立即着手阅卷,了解案情。

  2018年5月30日,申律师前往海淀区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李芳。在看守所里,李芳悔恨得直掉眼泪,她说自己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知道出售发票是违法的,而且触犯的是刑法!

  李芳在讲述自己的经历时,情绪十分激动。她非常不理解,自己卖发票总共获利不到两千元,为什么会被判处两年的刑期?她的初衷只是想贴补家用而已啊!这种不理解一直困扰着她,让她寝食难安。

  李芳还反复提到,她的孩子马上就要高考了,为了不让孩子分心,她都没敢告诉孩子这件事。为了这蝇头小利,竟要承受牢狱之灾,以后该怎么向孩子解释啊……

  申律师安慰了李芳,也为她详细介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申律师告诉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院一般会以100份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份数、票面金额、被告人是否有前科、是否是“职业”售票人、发票来源、再犯罪可能性等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

  申律师说,虽然你出售的发票票面总金额并不大,但数量较多——2000余份,已经是定罪标准的20倍,这可能是法官所主要考虑的。对于量刑,法官会综合判断,在法定的裁量范围之内给予量刑。

  虽然这样安慰着受援人李芳,但申律师个人也认为,两年有期徒刑,虽然在法定裁量范围之内,但确实稍重。他非常希望通过自己的辩护,能为李芳争取再予从轻处罚。

  会见后,申律师更加全面地了解了案情。随后,他仔细地撰写了辩护词。申律师认为:第一,受援人李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第二,受援人李芳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是偶发性的,其出售的发票也都是真发票,且大部分已起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受援人李芳是初犯,其来京务工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其获得收益都是为了贴补家用,主观恶意较小,且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才造成了如此错误。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请求法院给予受援人李芳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由于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并没有开庭审理。在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后,法院做出了二审裁定:法院认为,李芳及其辩护人对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也许李芳早已料想到了这个结果,也许她依然不服,然而,这一切都已成定局。出售2000余张发票,获刑两年,这对李芳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她从未想到,自己贪图小利,竟违反了法律,惹下了如此严重的祸……

  说起发票犯罪,一般人都认为是制销假发票。很多人并不清楚其实卖真发票也是违法的。一些人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消费后取得的合法的真发票,可以随意处分。然而,有偿转让、倒卖发票的行为,却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有关发票的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受害方,但如果予以放任,将对税收制度产生根本影响,也会对依法纳税企业形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从严治理。

  临近年底,各单位都在忙着结账,非法开票、倒卖发票的人们也活跃了起来,手机上各种代开发票的垃圾短信更是层出不穷。小编提醒您,对待发票,必须谨慎!切莫因为蝇头小利而错失美丽人生。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