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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喊你来当人民陪审员!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24]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观澜君了解到,本次我市将在十三个区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陪审员四千余名。市司法局邀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加,这是一个充满仪式感与使命感的工作,观澜君等你来哦!

  如何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

  本次我市共有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延庆十三个区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东城、门头沟、密云三个区现有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已经达到法定要求 )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司法局提出申请,按照选任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填报信息,并到区司法局指定的地址现场提交材料。通过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区司法局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征询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向。

  人民陪审员怎样选

  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分为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三种,以随机抽选方式为主。随机抽选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人民陪审员选谁呢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条件是: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二十八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Ta们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情形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谁来选

  《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使用的工作机制,调整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以前的基层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这有利于实现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机制,确保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人民陪审员任期多久呢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如何选出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共同组织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被纳入选任范围。必要时,还将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确保选任质量。

  人民陪审员要有仪式感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有哪些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照《人民陪审员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供稿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