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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忽复婚登记权益无保障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18] 来源:丰台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夫妻两人离婚后又和好了,
  但没有去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
  然而这个随意的选择
  可能就使自己日后应有的权益
  得不到保障。
  王女士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我们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家住和义东里的王女士于1995年与张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居住,婚后无子女。后因王女士与公婆不和,共同生活经常吵闹,导致王女士与张先生的感情也日渐破裂,于200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此后,张先生自己经营了一家小公司,收入颇丰,还购置了两套住房。但王女士因离异对其打击较大,工作也不顺心,所以内心仍一直惦念着前夫,只要心情不好,或无人陪伴时,她便会给前夫打电话或约其见面,逐渐的,两人便又重新走到了一起,同居但一直未办理复婚登记。
  不幸的是,今年6月,张先生开车外出遭遇车祸身亡。不久,张先生的父母便将王女士赶出了她和张先生居住的楼房,并声称绝不会承认其这个“儿媳妇”,对于张先生留下的房产及其他遗产,一切都与王女士无关。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和义司法所进行咨询。
  【法理分析】
  接待法律咨询的律师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虽原属夫妻,但已于2000年离婚,后来虽和好同居,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5条规定: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因王女士与张先生系非法同居,因此对于张先生的遗产,王女士不享受继承权。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