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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的饭,你必须来吃!”这样的恶势力,真是活久见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19] 来源:石景山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提要】
  石某某在下沙某小区以单元楼某房间为载体开设了一家食堂,江某买菜烧饭、石某收款记账。开业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区的租户至食堂开会,强行要求上述人员至食堂交钱吃饭,规定一人70元,两人80元,明确即使不前往吃饭也要缴纳费用。
  期间,被害人胡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期缴纳饭钱而被石某、江某威胁,被迫补缴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的费用。被害人罗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费、吃饭而被石某殴打。其余被害人因听闻有人被威胁或被殴打,慑于该团伙在小区内的影响力,被迫在食堂营业期间每日到食堂交钱、吃饭直至案发。据不完全统计,数十名被害人在该食堂吃饭至少有376次,交易金额至少达26720元。
  【判决结果】
  本案属恶势力犯罪,恶势力是指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诸如强迫交易等特点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暂住地小区的影响力,开设“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小区内住户就餐,收取“餐费”,强卖商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责令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江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继续追缴三人违法所得,予以上缴国库。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