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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中暑谁负责?法律援助助力军人未成年子女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30] 来源: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还在上小学的女孩因租赁公司车辆空调故障和接送人员的疏忽重度中暑,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至今仍无法正常上学,而负责接送女孩上下学的汽车租赁公司却一再逃避,拒绝承担责任。女孩的父母将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并向市法援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最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权。
  空调故障导致中暑
  芊芊(化名)今年10岁,是一个活泼健康的小女孩,芊芊的父母都是军人,工作情况比较特殊,其母亲所在单位与A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负责接送芊芊上下学。2018年6月的一天,A公司的司机田某在已发现汽车空调故障的情况下仍驾驶该车前往学校接送点。由于当天天气十分炎热,田某在到达芊芊所在学校后,便电话联系A公司经理向其反映了空调故障的情况,希望能换一辆车,但A公司经理告知田某公司已无多余车辆,让田某自己联系修理工去维修空调。
  此时,学校已经放学,芊芊和其他学生已经坐上了汽车,由于车内气温较高,田某让学生们把书包放在车上,下车等空调修好再上去。在等待的过程中,芊芊出现了恶心、头晕等症状,多位跟车家长向田某建议应当将芊芊的情况赶紧通知家长,但田某始终不以为意,直到芊芊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田某才通知了芊芊的父母。
  经医院诊断芊芊为热射病(即重症中暑),出现了弥散性血管内凝血、低血容量休克等症状。辗转多家医院,芊芊在重症监护室抢救7天,住院74天,在脱离危险期后医生诊断芊芊需要长期康复训练,直到现在芊芊仍留有继发性癫痫症状等后遗症。
  一波三折 法援律师助维权
  看着本来活泼健康的女儿被病魔折磨,芊芊的父母既伤心又愤怒,他们认为司机田某在发现芊芊中暑后未能及时通知监护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与芊芊因高温导致热射病存在因果关系,在与A公司沟通无果后,芊芊的父母将A公司告上法庭,并向市法援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在了解情况后依法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由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丰富的赵辉律师具体办理。
  赵辉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芊芊的父母就案情进行沟通。在详细查看了案件的材料后,赵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意见:
  一是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被告A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司机田某存在过错。A公司在夏季高温天气车辆空调故障的情况下,未充分预见乘车儿童容易引发中暑等身体不适的危险,未及时调配车辆以保障通行,存在过错。司机田某在发现芊芊状态明显异常、有中暑表现、经询问无回应的情况下,既未告知芊芊的父母,也未及时救治,在发现芊芊神志不清后才将其送医,致使芊芊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亦存在过错。
  三是原告芊芊遭受到了损害后果。根据医院诊断及就医证明等,原告芊芊身体损伤后果严重,医疗费、康复训练费等各项损失均有证据证明。
  四是被告A公司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芊芊没有既往病史,当天在学校出来之前精神状态良好,在高温下等候A公司修车过程中,产生中暑病症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综上,A公司应对芊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案件先后历经六次开庭,诉讼保全等程序,最终在赵辉律师的坚持与不懈努力下,法院采纳赵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A公司赔偿芊芊医疗费、康复训练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8821元。后续康复训练费和后续医药费,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芊芊的父母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特意向市法援中心和赵辉律师表达了感谢。
  法小援有话说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此次修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强化了国家、家庭、学校、其它社会主体等的主体责任。法小援在这里提醒大家,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把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切勿因自己一时疏忽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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