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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对簿公堂”,法援律师“出招”解难题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28] 来源: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 作者:

  今天的法援故事涉及两起案件,且父子双方互为原被告。养子起诉父亲,要求其搬出自己名下的房屋,父亲告养子要求支付赡养费。两起案件互相关联、错综复杂,也令这对父子关系降至冰点,年逾花甲的老父亲面临无房可居、无人养老的困境。看法援律师如何用心施援,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纠纷,解决老人养老难题。

  父子“对簿公堂”

  赵某今年66岁,他母亲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声明其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属赵某的二姐,同时为赵某设定了永久居住权,如果赵某一直未婚可以永久居住在该房屋内。一直未婚的赵某收养了一个儿子晓刚(化名),他独自将晓刚抚养长大,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晓刚工作后自行搬出房屋,并结婚成家。2015年,晓刚向赵某的二姐支付10万元,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之后晓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搬出涉案房屋。

  案件使赵某与晓刚的父子关系持续恶化,晓刚对年迈多病的赵某不管不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赵某患有肝硬化、门脉高压等多种疾病,需长期看病吃药,但其每月退休金仅有1100元,因医保报销额度有限,赵某无力承担医疗及生活费用,只能靠借款度日。于是,2019年10月,赵某就赡养费另行起诉养子晓刚,要求晓刚每月支付其赡养费2000元、医药费1500元,每月探视一次。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

  一审中,晓刚表示自己当前没有固定工作,无收入,不具备赡养能力,且因赵某一直居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内,导致他与妻子只能在外租房,经济负担沉重。法院经审理认为,晓刚对赵某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结合双方收入及赵某居住使用晓刚名下房屋的情况,判定晓刚自2019年12月起每月向赵某支付赡养费1000 元。

  赵某认为一审法院考虑其使用晓刚房屋综合判定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不足以支撑其生活,尤其是医药费。他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住院看病,都是借款来支付医药费,生活严重困难。他认为晓刚应支付其赡养费1500元、医药费1500元,并每月探视一次带他去医院看病。2019年12月,赵某提起上诉,并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援调解助力多方共赢

  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由牟楠律师具体办理。接手案件后,牟楠律师认真查看案件材料,与赵某沟通案件细节,发现一审对于赵某的医药报销额度认定事实存在误差,将医保报销额度每年3000元认定为每月3000元,二者的金额差距甚大,这是一审仅支持赵某赡养费的请求,未支持医药费请求的原因。同时,牟楠律师认为,赵某与晓刚另一起关于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纠纷尤为关键,该案的判决将影响到法院对于赡养费支持的具体金额。

  基于上述复杂情况,牟楠律师主动联系二审法官,积极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将二案纠纷一并化解,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在牟楠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赵某同意搬出涉案房屋,将房屋返还给晓刚占有使用,自己申请廉租房居住,晓刚支付给赵某房屋补偿款共计15万元,同时每月支付赵某赡养费1500元,并每月探望赵某一次。两起互相关联、跨度时间长的复杂纠纷,最终以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圆满结案,晓刚取得了涉案房屋并实际占有,赵某实现了晓刚对其赡养照顾,双方关系也大为改善。

  法小援有话说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处理复杂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民法典》首次规定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规定在物权编中: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项规定在老年人养老和财产继承问题上,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居。

  最后,法小援提醒大家,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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