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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法官深入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开展巡回审判

本站发表时间:[2022-11-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赵炳晴 邹静霞 刘佳星

  为服务保障“两区”建设,促进涉“两区”产业有序发展,提高园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与温榆河法庭整合力量,主动对接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市场主体实际需求,通过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涉信托贷款纠纷案件,并开展以“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为主题的普法讲座,向园区企业提供“订单式”司法服务和解纷指导,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案原告为重庆某实业公司,被告为北京某信托公司,第三人系重庆某园区平台公司,主要负责园区的项目建设及对外融资。

  2015年,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作为融资项目公司与被告北京某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北京某信托公司向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信托贷款,并约定信托贷款分单元发放。2016年3月,重庆某实业公司与北京某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资金提款协议》,约定重庆某实业公司向北京某信托公司提取三单元信托贷款15亿元,贷款期限为四年,贷款年利率为7。1%;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资金提款协议》特别约定处明确约定“由重庆某实业公司按照该笔第三单元贷款金额的0。3%/年的标准支付三单元信托单位存续期间利息,先行支付的利息金额为各笔三单元信托贷款金额*0。3%*4,剩余部分利息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适用的贷款利率为年6。8%。三单元信托单位存续期间,如重庆某信托公司提前还款,则已提前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北京某信托公司返还或对应付未付利息进行抵扣。

  北京某信托公司依约向重庆某实业公司发放了合计15亿元信托贷款,重庆某实业公司于2016年4月向北京某信托公司支付该笔15亿元信托贷款对应的0。3%/年四年期利息,共计1800万元。

  随后,北京某信托公司与重庆某实业公司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对上述贷款的具体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重庆某实业公司分次向北京某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于2018年3月结清了全部贷款本息。重庆某实业公司认为,其使用信托贷款的时间不到二年,北京某信托公司预先收取的1800万元系“砍头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信托公司返还重庆某实业公司收取的利息1300余万元。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重庆某实业公司预先支付的1800万元利息是否构成“砍头息”、重庆某实业公司向北京某信托公司多支付的1300余万元是否应当返还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李林强法官根据园区企业的司法需求,以“企业融资相关法律问题”为主题,围绕企业融资合同的订立、诉讼主体的确认、相关融资合同的效力、债务的清偿顺序、利率保护标准等企业在融资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对园区企业开展普法讲座。园区三十余家企业代表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并在授课结束后与李林强法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

  参会企业代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信托贷款纠纷案件的巡回审判及“订单式”普法讲座,不仅增进了园区企业对融资方式的直观了解,还增强了企业对融资过程中相关风险点的认识,有助于企业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实现高效融资。

  本次巡回审判及“订单式”普法进园区是朝阳法院精准服务保障“两区”建设的具体落地,是“两结合、四保障”工作机制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园区企业树立法律意识、规则意识、风险意识,实现园区纠纷与法院专业审判的有效对接,促进涉“两区”纠纷源头化解,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民三庭与温榆河法庭将进一步准确把握“两区”建设的金融类法律需求,不断创新司法供给形式和内容,为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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