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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 因伪造证据被法院罚款5万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3-05-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立案庭 ( 诉讼服务中心 )速裁工作组曹蕾法官,在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过程中发现涉案的合同复印件为伪造,最终,原告为其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某物业公司持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将小区业主李某某诉至丰台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李某某到庭后提出,2015年该物业公司曾提起过诉讼,在两次诉讼中均提交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两份合同的内容、排版顺序、公章形式等存在诸多不一致,与其在房管局备案的合同也存在差异。因此,李某某不认可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其证据真实性值得怀疑。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曹蕾通过调取以往的卷宗发现,该物业公司在两次诉讼中提交的合同版本确实存在多处不一致。
  法官经过详细询问,该物业公司表示因《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件已丢失,故在本次诉讼中仅提交了合同复印件,经法庭公开比对,亦认可合同复印件与原件并不一致,且对于该合同复印件的来源,该物业公司未做出合理解释。
  基于该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未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主要条款内容进行篡改,丰台法院依法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物业公司表示认识到该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检讨。目前,该物业公司已接受处罚并按时缴纳罚款。
  法官提示:在实践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妨碍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参加民事诉讼时,应当树立尊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参加诉讼,举证要实事求是,合理合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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