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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警方依法查处多名不履行管理责任的房屋出租人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3月11日,北京通州警方通报,近期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依法查处了多起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不落实房屋管理责任、房屋存在治安隐患等违法问题。
  工作中,通州警方围绕繁华地段、人口稠密社区、城乡接合部重点地区等,加大清查力度,对发现的出租房屋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关停取缔、限期整改、大额罚款等查处措施。
  集中行动以来,累计登记流动人口8.4万人、出租房屋1.1万户,整改安全隐患1600余处,处罚违法出租房主279人。
  一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短租房被处罚款
  3月5日,通州公安分局马驹桥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张某利用出租大院违反规定经营短租房,且存在不申报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等违法问题。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停止出租该短租住房,并处5000元罚款。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被处罚
  3月6日,通州公安分局台湖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陈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陈某500元罚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被罚两万元
  3月8日,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在一出租房内查获违法犯罪人员。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违法犯罪人员居住在他人承租的房屋内,而房屋出租人宋某未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且不登记实际居住人员身份信息,致使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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