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即将到来,旅游出行迎来高峰。酒店临时坐地起价、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平台以节假日为由拒退费用等纠纷频发,影响群众出行体验,为守护广大群众春节出游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相关规定,梳理发布出游法律锦囊,助广大旅游者从容应对旅途纠纷,在春节假期玩得放心。
酒店临时涨价,可以说不吗?
春节期间,“酒店刺客”现象屡见不鲜:提前订好的酒店,到店却被要求补差价才能入住;平台显示预订成功,酒店却以旺季房源紧张为由,要求加价或退单。很多消费者担心耽误行程,被迫妥协加价,实则面对这种不合理要求,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说“不”。
酒店在平台发布的不同入住时间、不同房型价格,内容具体明确,是希望能就入住酒店事宜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所以消费者在确定酒店预订订单时,实质已经接受酒店发出的要约,与酒店就入住时间及入住价格达成一致并订立了合同,酒店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若要变更入住价格,须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订立后,酒店单方以节假日房源紧张为由临时涨价,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消费者有权对酒店临时涨价行为说不,可以要求酒店以预订价格办理入住,若因满房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服务,则可以要求酒店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差价损失。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强制消费怎么办?
春节旅游旺季,部分旅行社以“超低价”“热门景点”为噱头吸引游客,实际行程却频频“缩水”,到目的地后以景区无票为由删减景点、改变行程,或在旅途中强制游客购物、参加额外付费项目,让游客陷入“担心被甩团而被迫妥协”的困境。对此,法院提醒,游客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春节是旅游旺季,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现象十分常见,但旅行社应与游客进行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旅行社需赔偿游客未完成约定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如门票、交通费等。
强制消费更是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旅游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对于旅行社强制购物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计划有变,平台以节假日条款为由不予退款怎么办?
春节旅游需求旺盛,部分平台会设置“节假日不予退款““高额手续费”等条款,并以已有条款约定为由拒绝退款,旅游者误以为条约中有相应条款就必须遵守,只能自认倒霉。然而,这类条款可能属于格式条款,旅游者可依法主张合理退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系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般情况下,节假日条款均系事先拟定,且会限制旅游者的主要权利,故旅游者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平台没有对该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时,旅游者亦可请求退款。
文/董振杰 通讯员/王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