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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志·政法卷·公安志(1900年-2002年)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2] 来源: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作者:

  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是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建立之初,主要任务是配合内部单位开展镇反运动,同时整顿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1958年以后,随着大规模镇反运动的结束,内保工作转入以加强安全防范为主。在保卫“大跃进”中,依靠各单位党委,发动群众,深入开展安全运动,创建安全单位。当时虽然出现了一些浮夸不实的现象,但总的说,发案减少,破案增多,安全防范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开展安全运动的经验基本上是好的,应该予以肯定。“大跃进”的群众运动结束以后,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计划,与生产和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使安全防范步入了经常化的轨道。

  80年代,在“严打”斗争中,市公安局同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济文化保卫部门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重点,进一步推动各单位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切实负起内部安全防范的责任。经保系统还提出“自治、自防、自卫”的口号,有效地促进了治安防范工作的社会化。后来,《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先后发布。根据规定,公安部门的经济、文化保卫处与所属保卫单位的法人代表,普遍签订了治安目标责任书。这样,安全防范工作不仅受到了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和职工群众的支持,而且有法可依,形成了群众参与、依法治理的新机制。这是新时期公安内保工作群众路线的一个重大发展。

  要害保卫是内保工作的重点。首都为中央首脑机关和重大政治活动服务的部门多,涉及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重要尖端科研单位、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宣传、通讯枢纽等单位,关系重大,要害保卫任务十分繁重。多年来,本着确保重点的原则,从纯洁要害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巡逻守护等方面,不断强化安全措施。使人防与技术预防工作紧密结合,在防火、防盗、防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北京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在解放初期开展的“消灭社会混乱现象,建立革命新秩序”的治安运动中,初步打下了基础。当时,经过收容散兵游勇、乞丐,取缔金银黑市,整顿摊贩,社会秩序与市容面貌焕然一新,博得了市民群众的好评。40多年来,在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从严管理,文明管理,对危害治安的苗头,及时抓、反复抓,力求把各种危害治安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不同时期出现的各种游民、盲流、乞丐以及其他危害治安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不使形成气候。同时,加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以及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严格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武器和管制刀具,防止被坏人利用进行犯罪活动,防止因管理不严,造成重大灾害事故。娼妓制度是旧中国遗留下的一个毒瘤,是罪恶的渊源。1949年11月21日,党和政府顺应群众的呼声,召开各届人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封闭全市妓院的决议。市公安局早已经过周密计划和准备,在一夜之间封闭全市224家妓院,依法处理了罪行严重的领家、老板,使1200多名妓女获得了新生。接着,又陆续取缔暗娼、野妓、舞厅舞女,从此,卖淫活动基本绝迹,大大净化了社会环境。

  80年代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卖淫嫖娼等活动又死灰复燃。为此,北京市公安局又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了“扫黄打非”和“除六害”“(六害”指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私种吸食贩运毒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害人,拐卖妇女儿童)统一行动,坚决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对容易滋生丑恶现象的宾馆、饭店、歌舞厅、酒吧、咖啡厅、电子游艺厅、按摩厅等,加强管理,坚持经常性检查,发现违法经营的,及时整顿或取缔。针对毒品犯罪日趋严峻的形势,组建了缉毒处,本着“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控制毒品流通渠道,狠抓大案要案侦破,严厉打击贩毒团伙和国际贩毒活动。对特种行业,主要是建立健全管理法规和各项制度,依靠职工群众,依法监督检查,力求做到严密控制阵地,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危害治安的破坏活动。巡察是加强社会面控制、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措施。解放初期,在消灭社会混乱现象、建立革命秩序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在80年代后的“统打”、“严打”中,通过巡逻盘查,抓获了大批现行违法犯罪人员,为从中破获大案、预审深挖、扩大战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突破口。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上的复杂场所、复杂地区增多,违法犯罪人员到处流窜活动,治安情况复杂多变。过去以静态管理为主的治安管理方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况。巡察工作便成为社会治安实行动态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因而,从各方面得到加强。从巡逻时间上看,60年代以前,以夜巡为主,后来逐步改成了昼夜巡逻。从力量组织上看,过去以派出所治安民警和治保积极分子巡逻为主,后来改成市局、分(县)局分别组成专业治安巡逻队,会同企业职工组成的治安联防队共同巡逻为主。从组织指挥上看,过去由各单位分散执行巡逻任务,指挥不够统一;后来,市公安局在治安处组建治安巡逻指挥室,遇有紧急任务,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在交通工具、通讯装备方面也日趋现代化,大大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

  1995年,在经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根据条例,市公安局成立了巡察执法总队,各分(县)局设立巡察执法支队和大队,对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经济管理秩序、市容卫生等实行综合巡察执法,同时负有参与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助民解困等责任。在维护治安、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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