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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未成年人安全平安 法治在行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07] 来源:密云法院 作者:
  9月22日下午,密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王雪走进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密云分校,以“京法巡回讲堂——护航未成年人安全平安 法治在行动”为主题开展普法宣讲。宣讲活动共计有260余名学生参加。
  活动中,王雪庭长主要从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典型案例入手开展普法,以一问一答的方式激发同学们的求知欲和讲堂的活力,接下来就让我们看看这堂生动的普法课吧!
  典型案例——刑事案件
  1.未成年人与他人共同抢劫案
  案情简介
  14周岁的初中生与三个伙伴在一起玩。其中一个人提出去弄点钱,另外两人表示同意,小刘为了不得罪朋友一起去了。在一所学校附近,他们拦住了一名小学生,其他三人上前对那个小学生拳打脚踢并言语威胁,还抢了50元钱。小刘一直在旁边观看,既未动手,也未说话。完事之后,他们四人一同去一家饭馆饱餐了一顿。
  法院审理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小刘默许了提议并参与了分赃,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但四人仍构成共同犯罪。小刘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小刘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如何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恶作剧”致名誉受损案
  案情简介
  小杨和小蔡是同学关系,住在同一宿舍,本来两人关系挺好,后因为小杨在洗澡时被小蔡用手机拍了照,且小蔡将裸照给其他同学传阅,并在微信群里发送,这一照片在同学中广泛传开。此事造成小杨经常出现头晕、紧张的状况,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需住院治疗。因此,小杨起诉小蔡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0万元。
  法院审理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小蔡将小杨的裸照在其他同学广泛传阅和传送,客观上给小杨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压力和精神损害,侵害了小杨的名誉权,应该赔偿由此带来的各项损失。
  请问在与同学交往时应当秉持什么态度?
  《论语·学而》中说,“礼之用,和为贵”,《周易》中说,“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中华民族向来倡导以和谐友善的态度来对待自然、社会和他人,友善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个人的友善深刻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应当做到待人平等、待人宽厚。当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兴起,同学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待人友善,不要给他人造成不良的影响,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
  典型案例——民事案件
  1.杜绝“野泳” 谨防溺水
  案情简介
  15岁的小亮在假期时感到无聊,独自跑到家中附近的河边玩耍。该河道附近设有“水深危险 注意安全”等警示牌,但小亮还是进入河道嬉水,最终溺水身亡。小亮父母认为当地政府及水务管理部门存在未在河道边加装必要的护栏及警示措施等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了小亮的死亡,要求两机关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
  两机关在事发点附近设有安全警示牌,并设有绿化带,意在告知风险及禁止进入。而小亮通过缝隙、穿越绿化带并顺着河边水管进入河道并发生溺亡事故,系河道管理者无法预见的行为及损害后果。且案涉河道属于用于河流行洪输水的水利设施,两机关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其管理行为与小亮溺亡之间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小亮的溺亡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小亮父母的诉讼请求。
  未成年人在非开放区域或娱乐场所嬉戏、游泳,应当如何认定赔偿的责任方是否够成侵权?
  用于河流行洪输水的水利设施,并非对外开放的水域,不属于公共场所,擅自进入这样的河道、水库中游泳、嬉戏,发生事故,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责任的他方承担。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责任人,而不能把子女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下,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如果在游泳池、温泉池等娱乐场所嬉戏、游泳,管理者就要承担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同学间的打闹要有度
  案情简介
  小杨和小艾是某中学的同学,一次奔跑嬉闹时,小艾没有追到小杨,气喘吁吁的小艾靠在墙角让小杨站住,小杨一边做鬼脸一边奔跑,小艾拿起身边的一块废砖头,威胁说如果小杨不站住就拿砖头砸他。小杨已看小艾举起了砖头,就赶紧立在原地不动了。这时小艾一看机会来了,用手抓住小杨右腿,用腿扫小杨左腿,致使小杨摔倒,左肘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小杨的父母将小艾和该中学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事发时是放学后,学校老师并不在场,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小艾将小杨致伤的情况。法院最后判决该中学不承担责任,小艾父母赔偿小杨十万余元。
  应如何避免因嬉闹过度与己与人带来的伤害?
在校外,要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不要在上学、放学的途中打闹,放学后不要未经家长允许,私自到其他场所玩耍等,提高自己应对危险的能力,年龄较小的孩子,一定要有成年亲属负责接送。在校内,要遵守学校的安全守则,听从老师指挥,提高安全防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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