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召开“规范公司治理 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新闻通报会,通报涉公司内部治理引发与员工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猛介绍,法律意识欠缺的应届毕业生已成为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失控,进行“金蝉脱壳”“甩锅跑路”的重要围猎对象。公司以“挂名”股东、董高监的方式满足相关法律要求的行为看似方便,实则暴露出公司自治的短板,不仅增加了公司对外经营的风险,也不利于经营主体自身的长足发展。
调研发现,公司“挂名”现象原因复杂多样,既有经济诱因又有制度漏洞。公司自身治理方面的缺失是该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灰色产业参与、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收集困难、衍生案件较多给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带来了一定难度。为防范化解此类纠纷,房山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公司内部治理引发与员工纠纷案件的裁判经验,从“完善内部治理,重视法务合规工作;做实严格把控,加强工商登记审查;多方协同合作,构建社会共治体系;努力擦亮眼睛,提高法律意识”四方面提出关于减少此类纠纷、完善公司治理的建议。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民二庭庭长辛崇增围绕员工“挂名”公司法人要求涤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挂名”股东被要求承担出资责任、“挂名”监事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责任等纠纷发布了六起典型案例。
在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因A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B公司将A公司包括赵某在内的五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赵某等人在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B公司债权未获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赵某辩称,自己是一个普通员工,起初到公司时,是老板让自己挂名为股东,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包括赵某在内的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符合加速到期的条件,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就A公司对B公司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新公司法实施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前提已变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即将步入职场的和已经进入职场的新人员工,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为他人的三言两语成了公司的“挂名股东”。否则,如果公司出现经营不善拖欠债务的情况,那么自己将可能身负巨债。
如果成为了公司的“挂名股东”,可以与公司协商更名,或通过相关渠道确认真实股东身份。如果身份证丢失被“有心人”注册成为股东,在报警的同时可以通过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等方式,涤除不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