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审结了全市首例机动车检测厂使用作弊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作弊工具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经依法登记从事机动车检测服务的机构,何某负责全面业务工作;周某系检测车间主任;赵某系代办验车人员。
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为提高公司效益,经与赵某商议,何某决定为赵某介绍的客户到某公司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或尾气作弊器,使可能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何某授意周某具体安排检测工作。某公司及何某、周某、赵某通过上述方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400余份,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余元,赵某另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
2021年8月至2024年6月,赵某伙同其他单位以相同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00余份,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24年8月13日,三名被告人被查获。2024年12月31日,顺义区检察院向顺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周某、赵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为了单位利益,与被告人赵某共同在该单位提供的机动车检测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另有伙同他人在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周某、赵某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应予惩处。
顺义法院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某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何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单位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十五万一千二百元,被告人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四百元均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作弊器四个依法予以没收,虚假检测报告附卷留存。
判决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全市首例机动车检测厂使用作弊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刑事案件,对于整治机动车检测行业乱象,推动全市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治理和机动车检验市场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同时,该案对于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合力打击机动车排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在发现被告单位涉嫌弄虚作假的犯罪线索后,积极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及时锁定犯罪关键证据并抓捕被告单位相关人员。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将裁判文书同步反馈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对被告单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提供依据,切实形成联防共治强大合力。
图/顺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