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电影中的动画形象印制于自制卡片,联合他人向社会公众销售,4人犯侵犯著作权罪、4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获刑。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上述典型案例。
2025年2月至4月,陈某某伙同黄某某等3人,未经著作权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某电影中的动画形象印制于自制卡片,并在卡片及包装上加印该电影名称标识,通过谢某某将上述卡片分销给商户王某某等3人,进而面向社会公众销售。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就案件管辖、定性、调查取证等关键问题开展联合会商、精准研判,及时建议行政机关将涉刑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检察官经过全面梳理资金流、货物流、信息流等核心证据,成功追诉源头生产商、中间分销商、终端销售商,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精准认定非法经营数额130余万元。
经东城区检察院起诉,陈某某等4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谢某某等4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介绍,自某电影上映以来,其衍生周边广受青睐,但市场盗版乱象严重侵害版权方权益。检察机关聚焦影视衍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托“行刑衔接”等机制,精准区分各环节涉案人员行为性质,依法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此案犯罪行为同时涉及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检察机关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与主观故意,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行为人精准指控。
文/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