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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视频会议

本站发表时间:[2026-09-20]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图为会议现场
  2026年9月1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明确组织实施《决定》的相关要求,推动全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6年9月18日下午,北京市检察院召开全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视频会议。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祁治国主持会议并介绍《决定》有关情况。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受邀列席会议。

图为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雅频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体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就组织实施《决定》,在法治轨道上“强化检察监督”作出部署、明确要求。
  会议指出,在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出台5周年之际,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律文件形式出台配套《决定》,首创以法治方式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是落实“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求取得的重要成果,对全面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强调,把握《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强化检察监督的法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在强化检察监督上保持战略定力、在解决影响检察效能突出问题的战术上精心运筹,持续以检察党建新生态塑造法律监督新业态、检察履职新形态、检察业务新质态,坚定不移办好“强化检察监督”这件自己的事、强基固本的事、艰难而正确的事。
  《决定》应发展之需,是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的务实之举。《决定》深刻把握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一体落实“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统一起来,体现了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的底层逻辑,有利于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决定》汇实践之智,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检察工作法治化的务实之举。市人大常委会把出台配套《决定》与听取和审议市院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结合起来,将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引领和保障检察工作,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一系列规律性认识、创新性举措、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写入法律文件,体现了在法治前进的逻辑中前进的内在要求,有利于集智聚力推进检察工作法治化向纵深发展。
  《决定》解履职之困,是以法治方式破解影响检察效能突出问题的务实之举。当前,北京检察工作守正创新、以质图强已取得成果的阶段性特征明显,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仍处在爬坡过坎、攻坚克难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明显。《决定》聚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问题在现阶段的表现,以法治方式推动解决法律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有利于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蓬勃生机与优势活力。
  会议要求,把握《决定》的核心要义,明确贯彻落实的着力方向。吃透精神实质、把握亮点特色、付诸履职实践,确保将《决定》的制度赋能转化为检察履职效能。
  在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上突出体现全面性。《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特别是将中央《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写入法律文件,有利于引导我们统筹把握检察权兼具司法属性和监督属性的特质,推动检察履职体现司法被动性与监督主动性的有机统一。同时将党中央关于“健全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最新要求及最高检党组关于“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等落实要求写入法律文件,为强化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上突出体现创新性。《决定》要求检察履职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同质性要求,与“立足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需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配的检察履职体系”的差异化要求有机统一起来;要求“运用检察审查、检察调查、检察侦查融合方式,贯通技术性辅助、穿透性审查、实质性监督”“加强对深层次执法司法问题的监督纠正”等,引领全市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检察履职一般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的关系,更好服务和保障更高水平的平安北京和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
  在探索把握检察行权的特质上突出体现规律性。《决定》明确“依法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的法律要求,把坚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同与时俱进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法律制度统一起来,引领全市检察机关深刻领悟蕴含在“万物得其本者生,百事得其道者成”之中的朴素道理;明确“健全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体系化履职机制”的法律要求,引领全市检察机关深化检察履职不可能“包治百病”,也不应“单打独斗”的认知判断,必须遵循检察“职权统一”与“职能分工”相结合的行权规律;明确对重要检察建议“三抄一报”的法律要求,体现出增强监督刚性、汇聚监督合力的鲜明导向。
  在强化检察监督的标准要求上突出体现时代性。《决定》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将体现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检察履职标准要求写入法律文件,明确加强“三个管理”、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等法律要求;单独成条规定了“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检察工作”的内容,以法治方式保障发挥数智检察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效用。《决定》创设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呈报书面法律监督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确保把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检察履职效能。
  会议要求,把握《决定》的目标任务,更好推动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增强“强化检察监督”事关法治建设成色的意识,既在补短强弱上实践突破,又在系统集成上增强效能,推动检察实践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
  突出政治统领,持续彰显以“更强党建”引领和保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特质。《决定》坚持以讲政治引领讲法治、以讲法治落实讲政治,体现了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环节改革的实践要求。要坚持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委、最高检落实要求引领和保障检察工作,对标《决定》的各项法律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以法治方式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各级院党组要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增强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检察履职效能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围绕中心大局,持续彰显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和检察为民的鲜明特质。《决定》明确了检察履职要服务和保障党之要事、国之大者首都实践的法律要求。要坚持以新时代首都发展的需求牵引和带动检察工作,持续抓好完善差异化加强检察服务保障体系这项基础性工作,深化“6+N”项特色检察品牌建设实践,进一步找准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检察履职供给的适配性。
  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彰显检察履职“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鲜明特质。《决定》明确了“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的法律要求。要不断强化“本固而枝荣”的认知判断,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持续推动法律监督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塑造转变,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持之以恒做优做强法律监督工作。
  创新履职范式,持续彰显不断增强检察履职贯通性联动性协同性的鲜明特质。《决定》明确了完善法律监督履职方式和强化各单位协同配合的法律要求。要完善检察行权“统分结合”机制,拉长做实由个案公正向类案监督、由问题整治向机制完善深化拓展的履职链条,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履职实践,在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中不断增强监督效能。
  提升监督能力,持续彰显法律监督具备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鲜明特质。《决定》明确“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的法律要求,引领我们持续深化以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发展检察新质生产力实践,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依托市院设立数字检察专业委员会为契机,深化数智检察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检察工作;加强高质效办案“五个体系”建设,持续营造高质效办案制度环境,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全体人员,市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全体检察人员在主会场参会,各分院、各区院、团河院、清河院、北京铁检院全体检察人员在分会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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