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该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通知要求,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
通知指出,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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