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简并增值税税率涉及的货物有哪些?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
问:由于农产品在简并税率政策实施后税率由13%改为了1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7月1日后购买面粉制作面包按17%税率出售,取得的对方开具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抵扣的时候是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纳税人购进未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纳税人已实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简并增值税税率后如何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除了上述问题外,税率调整后,对于凭票扣除大家需要把握哪些关键点呢?
1. 重点要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即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种类相对较多,税率调整的文件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 对于抵扣力度,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还有一个,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应税农产品,按3%征收增值税后,可以按11%或改革前的扣除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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