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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涉及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表时间:[2017-08-31] 来源:首都之窗 作者: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17-07-21

[实施日期]2017-09-01

[废止日期]----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发[2017]48号

[有效性]有效

[发布日期]2017-07-2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生活费涉及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7〕48号

各单位: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2000元。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400元。

二、自2017年9月1日(含)起,单位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2000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1400元的,职工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单位可自愿按照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生活费标准缴存2017年7-8月份住房公积金。

三、自2017年9月1日(含)起,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400元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1日


[供稿单位:首都之窗]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