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骑电动车逆行与驾车的刘某相撞,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11月,被告刘某驾驶小轿车在顺义区天北路白辛庄路口与骑电动车逆行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刘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此事故给原告带来了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承担原告保险赔偿部分之外的合理合法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所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相应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赔偿。
原告李某请求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理合法,法院均予以支持。李某请求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法院予以酌情支持。
综上,顺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刘某负担鉴定费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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