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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同事信用卡 骗取钱财落法网

本站发表时间:[2017-11-09]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冯凌雪

【案例回顾】

肖某曾在某商场二层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邮寄地址为其工作单位。肖某的同事赵某在公司前台看到肖某的信用卡,产生了冒名使用的念头,于是将该卡取走。赵某在公司内部网站上获取肖某的身份信息及电话号码,以肖某的名义成功激活了这张信用卡。赵某持该卡在某烟酒店内,多次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不久以后,肖某收到银行邮寄来的信用卡对账单,待还款项19785元人民币,加上利息合计还款20461.15元人民币。而肖某本人没有持此卡消费,遂报案。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四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赵某冒充肖某激活并使用其信用卡,符合第三种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供稿单位:密云区政法委]   [责任编辑: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