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吸纳了我提的三条建议。”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康永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法总则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我国人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
康永恒介绍,他参加了在四川省召开的有关制定民法总则听取对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就草案二审稿提出建议。草案二审稿一个亮点是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但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定位与现行法律表述不相一致,因为现行法律基本都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并行的关系。
康永恒列举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授权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土地承包法第12条、土地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60条等也都有类似规定,授权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其他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村集体土地和财产的权利,草案二审稿不足以体现这一点。在确保村委会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在村民委员会行使相应权利时,赋予其‘具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法人资格地位,是比较合理的。”康永恒说,“在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中,这一建议得到了采纳。”
康永恒的另外两条建议:一条是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中新增“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第29条关于个人家庭债务的承担规定,并加上二审稿中“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这一建议在大会审议的草案第52条中采纳。另一条建议是,草案二审稿中的“交易安全原则”与有关规定重复,可以不再保留,也得到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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