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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本站发表时间:[2017-12-27] 来源:房山法院 作者:李凤茹

12月6日,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于妍、人民陪审员孔祥录组成合议庭,当庭宣判自诉人石某诉被告人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据悉,该案是房山法院首次因被告人无法传唤到案,存在潜逃风险而签发逮捕令的案件,实现了房山法院在适用自诉程序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又一个程序上的创新与突破。

本案中,自诉人石某系被告人董某某的债权人。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房山法院依法判决,判令董某某返还石某借款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董某某拒不执行民事判决,且在石某向房山法院申请执行期间,出售其个人房产,获得售房款28万元,并继续逃避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长达五年之余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拒执行为,石某向房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件受理后,院长邵明艳认真审查了自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及关联执行卷宗,初步查明了董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同时,因董某某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被告人销毁、伪造证据,邵明艳一方面指导房山法院执行部门冻结了董某某的养老金账户,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露面;另一方面,签发逮捕令,依法对董某某决定逮捕。

董某某到案后,房山法院多次对其提讯并进行释法说理,使得董某某深刻认识到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庭审前,董某某通过家属积极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制定了还款计划。

庭审过程中,董某某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供稿单位:房山法院]   [责任编辑:冯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