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轩”是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改制成立后一直使用和宣传的餐厅商号及服务商标,广为媒体报道,被誉为京城餐饮的代表性品牌。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为“金鼎轩”品牌的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金鼎轩”商标自改制后多年使用,已广为公众、特别是北京及周边地区公众熟知。
被告北京某公司于1998年成立,于2001年注册了“金鼎轩”商标,获准注册“金鼎轩”商标后,在没有取得餐饮行业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该商标进行招商,以收取加盟费和商标使用费的方式牟取利益,给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的商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以案释法】
被告在明知或者应知“金鼎轩”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却抢先予以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评委依据商标法(2001年版)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撤销被告抢注的“金鼎轩”商标。
此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热点解读
更多直击一线
5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小丽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