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19年专题 > 2019全国交通安全反思日 > 法治宣传

法律知识懂“一点儿” 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24] 来源: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案情回顾

张三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独自驾车离去,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交警设卡检查酒驾。张三担心自己也被查,便坚称自己没喝酒,拒不接受酒精测试,还掏出半瓶白酒一口气喝了个底朝天,整个动作可谓是一气呵成。

喝完后对交警说:“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我现在才喝的。” 于是交警将张三带回交警大队调查。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三拘役两个月。此外,还受到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经审讯,张三表示看网上说酒驾被查获赶紧再喝酒,交警就搞不清被查的时候血液酒精含量到底有多少,然后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可以脱罪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张三的行为是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条链接

醉酒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