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自从立案开始就一直倍受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本案的原告是国际知名的苹果公司,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同期还有另一个更受关注的涉及苹果手机禁售的案件,而那个案件中所使用的专利便是本案专利。但于我而言,这个案件的价值在于,我终于等到了一个合适的案件,可以把我这两年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写到我自己的判决里,而不仅仅作为论文发表。我相信,这种成就感,在座的法官都能够感同身受。”
【点评辞】:本案系一起外观设计无效复审行政案件,当事人争议焦点较多,涉及大量的对比文件比较和技术特征分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芮松艳法官在本案判决中,准确概括归纳争议焦点,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和判断步骤进行了详细而系统的阐述,指出了《专利审查指南》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判断主体规定上的不足,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判断的案件指明了裁判规则,体现了合议庭在专利技术领域的专业素养,对规则的适用有着开拓性的发展。本案判决书事实描述、法律论证、结论判断层次清晰,技术性细节描述准确细致,法律问题论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是一篇技术性和法律性兼备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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