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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润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9]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基本案情
  北京天润晟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晟丰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7日,经营范围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派遣等。2016年,天润晟丰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债权人以天润晟丰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5月28日,一中院裁定受理天润晟丰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在该案审查受理阶段,合议庭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公开听证等方式对企业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到债务人注册登记地无人办公,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工作人员下落不明,已知债权人仅有一家。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对该案依法适用快审程序进行审理。
  进入破产程序后,合议庭依法缩短有关期限,确定债权申报期为30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3日即裁定确认破产债权。此外,通过同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受理公告、终结公告等方式高效推进破产程序。2019年8月8日,一中院裁定宣告天润晟丰公司破产,并于8月28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案件审理用时仅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中院适用破产快审机制,在裁定受理后三个月内审结的首例案件,也是一中院通过繁简分流、简中求速,实现市场主体高效、有序退出,完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的典型案例。当前,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低效劣势企业,不仅占用了有限的经济资源和市场空间,而且阻碍了市场活力的发挥,拉低了我国市场主体的竞争力。
  本案中,针对天润晟丰公司这样无人员、无账册、无财产的“三无企业”,一中院依据《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将繁简分流的甄别程序提前至受理审查阶段,在保障程序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简化审理流程,同时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提升审判效率,推动“三无企业”破产案件进入“快车道”,为快速出清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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