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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法院:构建破产企业府院协调处置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9]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企业破产牵涉利益广泛,关系辖区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昌平法院紧紧依靠区委区政府,在全市率先探索构建辖区破产企业府院协调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企业破产综合处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稳妥处理了华都肉鸡公司破产案等系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华都肉鸡破产案中,昌平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多家单位共同参加的工作专班和协调小组,北京市国资委作出《会议纪要》,保障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协调税务处置和工商登记及信用修复等,促使该案重整工作得以顺利推进。该案审理周期较此前同类案件缩短一半以上,以9。6亿元成交额创下通过网络平台招募破产投资人成交的最高纪录,并入选北京法院为“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优秀案例。

一、畅通沟通渠道,强化风险预警与信息共享

企业破产制度是“去产能““去杠杆“的有力抓手,但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方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仍存有一定误区,逃避、阻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此,该院加强府院信息沟通,识别和推动问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是建立企业风险隐患预警机制。现有法律和制度多着眼对正常经营状态下企业的调整,缺乏对处于债务困境的非常态企业的识别。该院积极推动,由政府牵头,定期监测企业纳税、工资发放、银行贷款偿付、涉诉等风险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二是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沟通机制。按照中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尽可能进行重整救治“要求,法院以市场化为导向,在破产程序初期对企业整体情况开展精细化识别工作。在分类识别过程中,强化与政府相关部门就辖区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前景、社会影响等问题的沟通。对于辖区内上市公司、国有公司及对辖区社会经济稳定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定期向党委汇报案件工作进展。三是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破产管理人是程序的主要推动者,但实践中管理人的社会认知度不足,在前往相关部门查询相关企业信息及办理相关手续时时常受阻。通过协调处置机制畅通管理人信息查询渠道,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二、建立协调处置工作机制,推动多方问题一体解决

为避免破产的社会负面效应溢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立由法院、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小组,形成“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政府是破产案件的协调者和风险处置的组织者“的府院良性互动配合机制。一是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合理处置企业职工社保关系的转出,对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提供政策支持。二是破产企业工商及税务调整。进一步规范法院执行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执行,对破产企业涉税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及合理调整,对个别企业的特殊问题进行个别协商处理。三是破产企业相关资产的市场化处置。对破产企业如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问题,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通过灵活、合规的操作保障财产价值,提高债权清偿率。

三、深化协同保障,重点环节领域合力推进

对于因企业破产导致的衍生社会问题,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尚缺乏制度性解决方式,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尤其是关键环节有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同保障。一是涉案责任人查控、债权和流失资产核查问题。破产企业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查控的,债权人涉及刑事案件债权需要核查的,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需要追查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二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后,法院及时通报银行债权人企业信息,由银行判定、调整企业信贷分类。探索银行会商帮扶机制,银行债权人与企业商定帮扶举措,涉及到其他正常生产经营的担保企业的,协调各银行给与政策支持。三是企业破产处置资金保障问题。当前破产管理人履职缺乏物质保障,在债务人无财产或其财产变现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过低等情况中,管理人无报酬可支付或过低。探索建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由区财政拨款,用于无财产可破案件所必需的破产费用周转及管理人合理报酬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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