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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院:引入公益信托创新环境责任承担方式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29]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条件进行明确界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基本构建形成。四中院作为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管辖法院,自2014年成立以来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6件,审结11件,受理和审结数量均居全国之首。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四中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问题,尤其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的背景下,法院如何合理地让污染者承担环境恢复性责任和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性责任,更是司法适用中的难题。

面对这一问题,四中院不断尝试扩展新渠道,在深入研究《信托法》和《慈善法》的基础上,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探索出了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进行公益信托的路径,为污染者需要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费、替代性修复赔偿资金找到了合适的使用渠道,推动建立了系统完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责任承担体系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则体系。具体做法主要为:

一是充分发挥信托机构资金管理使用优势。信托机构拥有丰富的资金管理的人才和经验、具有监管有效性、运行专业性的特点,这些因素都使得公益信托在现行环境公益赔偿资金管理中具有制度和专业方面的优势。

二是法院主持引入信托机构承担资金管理责任。法院将信托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引入到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的原被告全程参与信托程序,法院协调并审查信托事项和合同文本,并提出修改意见,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设立信托,法院确保执行,信托机构在调解书项下承担资金管理责任。

三是明确信托公益目的,建立专业决策委员会。为保障信托能够实现调解所确立的“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的目的,设立决策委员会,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等作为委员会成员。并从专家中选任五位委员,依法决策资金的使用。

四是建立公益监察人和公益资金使用报告监督机制。委托律师事务所作为信托监察人,对信托事项进行全程法律监察。信托公司就本信托每年定期向公益组织、法院提交报告,由法院监督信托的执行情况,对信托机构履行信托义务,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信托资金管理和使用、信息披露、监察人履职等事项进行全面监督。

在自然之友与现代汽车公司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四中院首次运用这一方法,将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到公益诉讼调解程序中,三方最终达成现代汽车将修复生态环境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资金设立公益信托的协议,现代汽车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设立专项信托,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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