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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诉源治理 提升国家善治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魏东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只有扎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将司法触角延伸到社区、到农村、到基层,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矛盾的发生,才能将中央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到位,才能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效。

  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推广浙江诸暨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全国各地认真学习推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等经验做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多年来已40余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要学习推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做好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一件法宝,也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在我国法治建设全局当中,基层的依法治理具有基础性地位。法治建设的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但基层往往成为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和聚集地,中国80%以上的矛盾纠纷都发生在基层,解决好基层的社会治理问题,就解决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基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所在。“枫桥经验”就是基层治理的典范,其核心在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化解”,要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基层社会自我调节、自我治理的功能,打造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可以实现国家治理、社会调节和基层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诉源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大力引入多方力量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积极支持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调解组织、社会公益团体等协调联动,广泛汇集民智,通过培训和各种激励措施最大限度激发民力,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合力,形成人员联合、力量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作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全面提升诉源治理的社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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