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库 > 2021年专题 > 宠物与法——与养宠相关的法律知识 > 案件播报

买卖饲养宠物莫踩法律红线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卞广春

“养了4年的陆龟,快50斤重了!”前几天,家住浙江宁波鄞州瞻岐镇的张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出了这样的“惊叹”。8月9日,鄞州警方通报,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专家鉴定,张某所养的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警方介绍,苏卡达陆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猎奇心重和喜欢饲养宠物的人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在购买、饲养宠物时,要确认其是否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莫因一时兴起或粗心大意而触犯法律。另一方面,要增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严肃打击相关违法行为,让野生动物保护法深入人心,让野生动物得到更好的保护。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