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对伪造证据、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进行训诫,当事人当庭承认错误并写下悔过书,表示将敬畏法律,永不再犯。
案件回顾
原告胡某生于1939年,已经82岁高龄,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其前侄媳妇白某,要求白某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胡某提供取款凭证及借条来证明白某曾向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白某到庭后声泪俱下陈述其从未向胡某借款,更从未出具过借条,并当庭要求对借条是否系其本人出具进行鉴定。法官当庭再三询问胡某该借条是否白某亲笔所书,胡某称系其亲眼所见白某出具。
审理判决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后果。胡某最终承认借条系其本人书写伪造。最终,法庭对胡某进行严厉训诫,但念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良好且年事已高,不进行其他处罚。
胡某当庭写下悔过书,表示请求法庭原谅并表示回家后进行深刻反省,将来一定做诚信、守法公民。最终,本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胡某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生效,原告息诉服判,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提示
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不但不能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诚信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虚假诉讼的行为会破坏司法诚信,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本案中,当事人胡某本可以通过正当的诉讼解决纠纷,却意图欺瞒法院,这样做只会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