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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西城法院教您网购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高煦冬

  疫情期间,市民网购需求增大,同时也增加了网购纠纷发生的风险。付款后商家迟迟不肯发货怎么办?购买到假冒伪劣防护物资怎么办?商家临时坐地起价怎么办?微信个人交易被骗怎么办?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停靠“展览路站”,开展第二期普法讲堂活动。

  此次活动通过“视频连线+平台直播+微信群聊”的线上沟通方式开展,西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杨成龙及法官赵琳在线普法,11位市、区代表,20余家媒体记者,100余位西城展览路街道居民共同参加,活动全程通过一直播平台直播。

  付款不发货,是否违约看清况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网购“付款不发货”问题,赵琳法官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商家确实因为优先保障抗疫等原因,商品被征调、征用导致无法发货或取消订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商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若因商家自身原因或其他目的(如本身库存不足、意图囤货高价销售等)而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正常履行合同,或追究卖家违约责任,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买回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疫情本来就让人忧心,更糟心的是好不容易抢到的口罩竟然是假货,法官,我该怎么办?”对此,赵琳法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赔偿损失;2、(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3、(有欺诈行为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三倍价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4、(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家哄抬物价,消费者可投诉或举报

  “首先我们要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哄抬物价”,面对居民关于商家哄抬物价行为的提问,赵琳法官如是回答。据介绍,卖家使用“某产品全网全国缺货、货源紧张没有其他任何普通渠道存货可购买、进价达到以往的多少倍”“该价格为近日最低价格、全网卖家已经确认即将大幅涨价”“某产品厂商感染受疫情影响已全部停止生产”“某产品近期被大量医院抢购用于疫情防治”类似宣传标语;商家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商家大幅提高配送费或收取其他费用的方式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买家在疫情爆发前下单时确定有货但疫情发生后卖家突然下架产品或无正当理由突然取消订单不予发货、意图囤积产品或提高价格再次进行销售等行为均属于哄抬物价的行为。

  赵琳法官提示,如果遇到以上情况,消费者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商品宣传、交易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向电商平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如发现卖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可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和举报。

  微信购物免纠纷,证据留存是关键

  近年来,微商发展迅速,人们通过微信好友、微信群代购或团购商品时,为避免纠纷应该注意些什么呢?对此,赵琳法官建议,消费者在交易前应要求卖家提供其身份信息、货物来源渠道保障及质量保障信息等材料,同时,需对购买的商品种类、质量要求、发货时间、价格标准、货物未收到或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以聊天记录等书面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其次,消费者应注意消费过程留痕,对卖家个人信息、商品宣传和介绍信息、协商记录等以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留,转账付款时,应当写明款项支付用途及目的;再次,付款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追踪商品发货及运输情况,对卖家违反约定迟延不予发货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协商处理,要求卖家退还支付的款项;最后,收到货物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查验,并通过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卖家反馈并要求解决。

  “如果要通过诉讼维权,建议大家选择多元调解+速裁机制。”据西城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杨成龙介绍,疫情期间,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西城法院将多元解纷、诉调对接、简案快审、简案快执等工作全部整合到线上开展,通过“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进行电子送达、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进行网上庭审,全面开展“云速裁”,为需要司法服务的群众提供多种类纠纷解决方案,让公平正义高效快捷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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