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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评价“旧货翻新”的行为性质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作者:

  陈某、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准确评价“旧货翻新”的行为性质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间,陈某、管某某在未经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拆解机器、使用假冒商标等方式,对回收的某品牌废旧交换机进行翻新并以新品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案发时,公安机关起获已翻新的某品牌不同型号交换机57台及电脑、打印机、品牌防伪标识等物品。

  二、诉讼经过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1年4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认定原则,依法评价“旧货翻新”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在没有获得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商品进行拆解、修改序列号、清理数据后,更换外观部件,并粘贴假冒商标,以新品名义对外销售,与传统意义上的零件更换、功能修复等维修行为具有本质差异。此种“旧货翻新”行为使得产品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外观部件翻新后增加了消费者辨识难度,亦难以保障达到新品的质量要求,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应当排除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

  (二)完整提取网络云盘数据,准确认定销售金额

  被告人将销售记录储存在网络云盘内,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提取的方式认定销售金额。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技术辅助审查作用,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技术人员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对涉案销售金额的认定起到关键证明作用。

  (三)注重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着力解决仿冒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双向”审查,不仅建议涉案产品的权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而且向侵权假冒产品的购买方制发检察建议,助力其完善商品核验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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