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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定制售侵权产品犯罪事实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9]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作者:

  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追加认定制售侵权产品犯罪事实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3月间,罗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内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洁精等清洁产品的生产,并通过物流销售至本地及外地。经查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

  二、诉讼经过

  2021年7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实现全面精准指控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发现场显示的罗某某堆积大量包装及原材料的生产规模较大,可能存在其他犯罪事实。随后,对涉案通信记录、手机转账记录进行细致审查,同步核验相应交易信息,厘清罗某某与上下游以及同业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追加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70余万元,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二)准确把握犯罪区间,一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等规定,罗某某自2018年至2021年3月,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日期,连续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新法一并追诉。

  (三)综合全案性质情节,从严打击涉民生类制售假犯罪

  本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为日用消费品,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制假人员无相关资质、许可或备案,通过简单灌装,冒充品牌清洁产品对外销售,造假成本低、辐射面广、迷惑性极强,严重影响权利公司声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检察机关综合犯罪数额、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认可,依法惩治制售侵权产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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